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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一看就懂
咨询电话及微信:(张静),律师解答: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用较直白、较通俗的话说,欠钱方到期还不上了,债主没有经过起诉或者仲裁欠钱方,就要求担保人代替还钱,没戏,担保人可以让债主一边凉快去,即便起诉担保人还钱法院也不支持。
有人说,那一般保证还有毛用?还真有用。话说,债主起诉或者仲裁欠钱方后,但是执行不了,欠钱方身无分文,那么这时候债主就可以大摇大摆的去找这个担保人要钱啦,如果担保人不给钱,满地打滚耍赖皮,装疯卖傻,债主就可以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由法院来收拾担保人,还钱!
连带责任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说,只要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话就好理解了,欠钱方到期不还钱,死猪不怕开水烫,就是没钱,你能怎么着吧?这时候莫慌,债主既可以起诉欠钱方还钱,也可以起诉担保人还钱,任一一个都行,法院都支持。连带嘛,就是这个意思,不墨迹,还钱!
注意要点:如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就是说,借条内只有保人签字,没有说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即便担保人不知道这两个的区别,都一律按照连带担保处理,千万别傻傻呼呼的担保签字,要懂的其中的厉害关系才行。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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