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和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需要制作清单列表吗?
咨询电话:(张静),答:是的。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
2、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由谁保管?
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3、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在案件终结时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4、出于公务需要法院可以暂时借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吗?
答:不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5、查封不动产需要通知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吗?
答:需要。不动产登记部门、管理部门的查封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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