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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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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天河区 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804-811房
  • 姓名: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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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河区擅长高管劳动纠纷案律师 能否调员工到其他城市工作咨询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3-30
  • 阅读量:54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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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区  
  • 关键词:天河区擅长高管劳动纠纷案律师,能否调员工到其他城市

    天河区擅长高管劳动纠纷案律师 能否调员工到其他城市工作咨询详细内容

    广州将员工调到其他城市工作,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张静律师解答:此种情况不同法官可能判决不同。有的法官认为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有的法官认为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如下面这个案件,仲裁就裁决支付赔偿金,法院改判支付补偿金即可。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嘉某公司应否向童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童某的工作地点为“开发部”,“开发部”实为童某工作岗位隶属的部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履行地。因嘉某公司的经营地在广州市,且签订劳动合同后,童某一直在广州市工作,故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其次,嘉某公司将童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到浙江省温州市,已**出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对童某的生活及工作产生重大影响。鉴于履行地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五条的规定,嘉某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应与童某协商一致。故此,嘉某公司主张其有权变更童某的工作地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最后,嘉某公司与童某不能对变更工作地点达成一致意见。嘉某公司取消了童某的打卡权限。童某因此从嘉某公司离职。本院据此认定因嘉某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童某提供劳动条件,导致童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嘉某公司无法按约定向童某提供劳动条件,主观上并无侵犯童某合法权益的恶意,故一审适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四十五条,判令嘉某公司支付赔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本院认定嘉某公司应向童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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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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