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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区域代理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吗?
张静律师解答:属于。只要合同约定*商需要服从公司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司指导,要使用公司品牌,就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三条**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原告与要某物流公司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认可要某物流公司是“要某”品牌及其经营网络与模式一的合法自主经营者和管理者,接受要某物流公司的经营理念,服从要某物流公司的统一布局和管理,业务上接受要某物流公司的督查和指导,服从要某物流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服务流程,原告使用要某物流公司的服务品牌进行营销和运作,原告签约时需缴纳投资费用等,该合同条款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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