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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社将农业用地承包给村民建厂房,承包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属于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判的。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四十四条**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案涉土地权利性质属于某经济社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法院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调查得知,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农林用地,涉及小部分道路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部分为园地,涉及小部分基本农田和林地;城市总体规划大部分为限建区。本案中,钟出地人与某经济社签订的《土地发包协议》,约定某经济社为钟出地人提供某村岗脚西侧的土地给钟出地人做办厂之用等,但涉案土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案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内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上述《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规定,应属无效。虽然钟出地人主张其签订合同后在涉案土地上种植了桉树和龙眼树等,但此行为仅为其不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建立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故钟出地人主张涉案合同有效,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过20年部分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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