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擅长起诉拖欠货款案律师 起诉买家合伙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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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销合同纠纷中,能起诉买家的合伙人一起支付货款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有证据证明买家有合伙人就可以一起告,没有法院就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起诉买家支付货款,买家说自己还有个合伙人肖某,应一起承担责任。但肖某拿出买家签名的声明,写明肖某只是负责财务,较终法院判决肖某不用承担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肖某的责任承担问题。庭审期间,卖家公司明确表示系以肖某与陈买家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为由要求肖某与陈买家共同承担本案债务,故本案关键在于审查肖某、陈买家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首先,肖某、陈买家并非夫妻关系,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陈买家、肖某之间并无签订过合伙协议,对于各自出资比例、盈亏比例等重要事项均无进行约定,不具备合伙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其次,虽然肖某曾开办某服装厂,但肖某、陈买家均称某服装厂经营场所自2020年3月已被业主收回,而案涉交易发生在2020年8月之后,卖家公司、陈买家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某服装厂在2020年8月之后仍有经营且案涉货物系由某服装厂订购或收取,卖家公司称其曾向某服装厂所在地址交货,并据此认为肖某、陈买家存在共同经营行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虽然陈买家庭审期间亦主张其与肖某之间为合伙关系、共同经营“某洗水厂”,并认为落款时间为“5月20日”的《声明》系肖某以不正当的方式取得,但陈买家庭审期间已确认《声明》系其所签订并自认肖某“只是财务、负责对数”。从陈买家提供的证据来看,该部分证据虽然反映出陈买家或部分客户曾多次向肖某转款,但仅凭该部分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肖某与陈买家之间即为合伙关系。据上,卖家公司系与陈买家签订案涉《长期购销合同》,肖某并非合同相对方,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卖家公司、陈买家关于陈买家、肖某合伙经营“某洗水厂”的主张,故卖家公司要求肖某与陈买家共同承担支付货款本息的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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