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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拆迁补偿中,宅基地房屋的评估价格过低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估价报告的房屋估值单价低于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如下面这个案件,由于评估单价仅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所确定住宅补偿标准的一半,法院较终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征收人重新做出征收补偿决定。
判决书节选:
关于问题二,涉案补偿决定所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做到公平合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七条**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十九条**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十一条**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被征房屋价值,既包括被征房屋的本身价值,也包括被征房屋所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对于被征房屋价值的补偿,双方协商补偿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尽管征收补偿决定中被征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金额是依据评估公司的估价结果作出,但该估价结果所评估房屋补偿单价为每平方3852元,仅约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所确定住宅补偿标准即每平方7500元的50%。因端某区**提供的补偿依据即估价结果中对房屋价值项目的评估仅有估价总数,并未区分房屋本身的价值以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具体数额,经本院要求,端某区**向本院提交了衡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说明》,该《说明》仅表明了具体评估方法,但未按要求对相关估价结果的具体构成作出细分。从端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3月12日出具《关于制定府城项目征拆房屋补偿标准的情况说明》《分析说明》看,本案估价报告的房屋估值单价甚至低于2017年*四季度府城片区二手房的平均成交均价。因端某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征房屋价值的补偿单价仅约为补偿方案所确定补偿标准50%的合法性,也未能作出其他合理说明,即使该府在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10%确定较终补偿数额,仍不足以认定其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平合理,不符合上述行政法规有关“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对该补偿的合法性,本院不予认可。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行政诉讼纠纷、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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