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专业股东连带责任诉讼律师 财产混同认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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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股东用个人账户收款就一定构成财产混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股东用个人账户收款与财产混同之间没有必要联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用个人账户收款并不一定就构成财产混同,判决股东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对于波某公司要求何某对福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福某公司并非一人公司,何某作为波某公司的股东,其虽然曾以个人账户收取波某公司支付的押金和租金,但该事实并不足以认定福某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何某的个人财产混同,在波某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波某公司要求何某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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