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商铺写字楼租赁合同无效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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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经济社土地建厂房,征收产生纠纷,如何认定征收时间?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以征收预公告发布的时间为征收时间。一般说来,如是在租期内土地被征收,承租人就有一部分补偿。如是在租期到期后被征收,承租人一般没有什么补偿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因承租人和经济社对是否租期内被征收产生争议,法院向征收人发函调查,较终查明是租期到期前3天发布的征收预公告,故不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承租人没有任何补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某联社、吴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合同法》*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涉案土地10000平方米的租赁期限,故,吴某作为承租人,在2020年8月16日租赁期限届满后,负有返还涉案土地给某联社的义务。吴某抗辩在合同租赁期内涉案土地已被国家征收,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租赁关系已提前终止。但根据本院向某征补办调查所得及根据某号公告可知,涉案土地所在地块系于2021年8月13日被**预征收,并不存在在合同租赁期内被国家征收的事实,故吴某抗辩无理,院不予采纳。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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