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道德诚信正直 广州南沙区擅长离婚财产分割案律师 案例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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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专业婚姻家庭案件律师 放弃继承权规定咨询 广州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应从何时生效? 张静律师解答:放弃继承的效力应追溯到继承开始当天,也就是被继承人当天。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告的父亲徐某相于1995年9月18日,XXX房是被告的父亲徐某相与母亲古某新共同财产,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先将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被告母亲古某新所有,其余的才作为徐某相的遗产进行分割。徐某相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徐某相共有四个继承人(分别为被告、徐某2、徐某3和古某新),因此四人每人可继承XXX房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继承发生自原、被告结婚前,故被告因法定继承可继承的份额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 徐某2、徐某3和古某新虽然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出放弃继承XXX房的意思表示,但根据高《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1条的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徐某2、徐某3和古某新三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应追溯到1995年9月18日。而此时,原、被告尚未结婚,被告因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取得的财产份额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而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
广州南沙区擅长离婚财产分割案律师
白云区婚前财产约定纠纷律师 离婚分割咨询 广州一方婚前财产书面约定共有,离婚时如何分割? 张静律师解答:按书面约定的共有财产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女方婚前房产,婚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为共有,离婚时女方反悔拒绝分一半给男方。一审法院认为,女方有权撤销赠与。二审法院认为,间基于身份关系签订的协议不等同于普通的单方赠与,不能撤销,改判应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产为李女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共同所有,应视为李女对其个人财产于婚后的赠与承诺。但上述房产份额并未登记过户给刘男。现李女主张上述房产为李女个人所有并且不同意刘男的分割主张,应视为行使权利转移前赠与的撤销权。然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占结婚时房产价值的比例,则为共同财产权益部分比例,按资产目前现价值计算相应财产权益现值。经计算为30万元/119.2万元×459.67万元=115.69万元。该部分财产作为财产进行分割,由刘男分得一半,即578450元。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的问题。该房产虽为李女婚前购买,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男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为共同共有。根据《婚姻法》*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李女、刘男已通过书面形式,对涉案房产的性质进行约定,双方均应受该协议约束。此外,涉案房产的部分系由双方共同偿还,刘男对于涉案房产并非没有贡献。原判将间基于身份关系的双方协议等同于普通的单方赠与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时间、购买价格、双方结婚时间、共同还贷数额、房屋价值等因素,可由李女分得60%,刘男分得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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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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