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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安置房继承纠纷律师 养子女继承纠纷咨询
广州养父母和养子女未在一起生活,能形成事实收养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果是事实收养,共同生活多年,以父女相称。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养子提供了《亲属关系证明书》公证书,但法院认定不属于收养公证,又因未在一起生活,终认定未形成收养关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广州市公证处于1981年4月20日作出的(81)穗证字*4256号《亲属关系证明书》,是在原1992年收养法实施之前作出的,并非收养公证。在《收养法》实施后,朱某与朱某某并未补办收养登记手续。即便朱某与朱某某通过《亲属关系证明》形成了形式上的收养关系,由于办理该亲属关系公证时朱某已成年,不符合收养的条件,对办理公证前双方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以《**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规定进行审查。鉴于被继承人朱某某长期生活在中国香港,而朱某出生后至今均在广州生活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朱某与朱某某共同生活多年,以父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女关系,且朱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因此,朱某提供证据不足以佐证朱某成年之前与朱某某形成了收养关系。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专业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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