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继续租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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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房人去世了,合伙人可以要求继续租赁吗?

咨询电话:(张静),咨询:几年前,我与人合伙做生意,租了一间门面房,租赁合同一直都是合伙人与房东签订的。前不久,合伙人出车祸去世,现在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房东想要终止合同,让我搬走。房东说,合同上没我的名字,所以我不是租赁人。请问房东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解答: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以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虽然陈先生与合伙人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客观上具备了合伙的其他条件,即共同出资,共同参加劳动,共担经营风险,共同分配利益,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陈先生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

 

相关法条: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A

公交站:农林下路  广东工大   地铁站:区庄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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