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擅长相邻权纠纷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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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满其他业主加建电梯能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以原告未达到双过半的人数规定,认定原告不具有起诉资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金某路32号楼业主增设电梯侵占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消防通道、人行道、花坛及地下排污管道等共有部分而起诉。根据《物权法》*七十六条(已失效,现为《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款*七项的规定,对涉及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原告作为38号楼部分业主,对涉及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涉及全体业主共有权益但已依法批准建设的项目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权利主体资格要求,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特擅长小区成立业委会法律顾问、相关行政及民事诉讼案件、业主知情权、撤销权纠纷案件、相邻权纠纷等案件,为您争取较大权益,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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