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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个人可以起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需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共同起诉,部分事项需一半以上业主共同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某业主起诉小区幼儿园侵占公共面积,要求幼儿园搬离,法院就认为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需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共同起诉,驳回了该业主的起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物权法》*七十三条(已失效,现为《民法典》*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法*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五项和*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从何某的陈述及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看,本案争议涉及对建筑区划内公共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起诉应符合上述关于占建筑物总面积和总人数比例的规定。鉴于何某未能就此举证证明,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特擅长小区成立业委会法律顾问、相关行政及民事诉讼案件、业主知情权、撤销权纠纷案件、相邻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案件,为您争取较大权益,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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