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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小区纠纷案件可以业主个人起诉,哪些需业主一起起诉?
张静律师解答: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起诉也都必须业主一起,具体需多少人,也是看相关法律规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原告起诉的事项须业主一起起诉,原告个人没有起诉权,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或者更换业主**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六项到*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梁原告在本案的两项诉讼请求(1.确认某号新更换的两台电梯属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共同出资共同使用的权利。2.马被告向梁原告支付某号架空层电梯间分摊面积占用费),均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遵循法律法规关于业主自治决定的程序作出决定。部分业主对自治决定不服的,按照相应救济程序主张权利。在未经业主自治程序决定的情况下,梁原告以马被告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特擅长小区成立业委会法律顾问、相关行政及民事诉讼案件、业主知情权、撤销权纠纷案件、相邻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案件,为您争取较大权益,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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