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合资协议合作协议打官司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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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转款时未备注是出资款,且金额不一致,能否认定其已出资?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需由该股东自己举证证明已出资,否则执行阶段可能需对干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企业信用信息未显示某股东已足额出资,该股东抗辩称自己转了几千万给公司,但转款备注是往来款,较终法院认为无法认定其中有出资款,认定该股东未足额出资,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雅某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为22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55年7月6日。雅某合伙企业提供前述《合资协议》《合作协议》和《重组协议》及银行支付凭证用于证明其已向煦某公司支付投资款3300万元,其中225万元的性质为实缴出资,余款3075元为资本公积金。考虑到《合资协议》《合作协议》和《重组协议》属于煦某公司的新旧股东等主体之间的内部约定,且煦某公司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未显示雅某合伙企业已实缴全部出资,而雅某合伙企业转账支付至煦某公司及清某公司的款项合计3295万元在转账时备注的用途/摘要为借款或往来款等,在没有相应的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资产负债表等资料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判断上述款项的实际性质及款项是否已由雅某合伙企业取回等情况,因此,本院认定雅某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额225万元尚未实缴。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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