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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装电梯致低楼层业主受损,如权?
张静律师解答:为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成为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为**鼓励、提倡。但加装电梯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若对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其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简单说来,反对业主不能反对电梯的加装,但可以要求其他受益业主对其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一般为高楼层业主补偿低楼层业主每户几千元。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支持高层业主每户补偿低层业主4000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生效行政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涉案电梯的加装的事实,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知其设计已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而设计规范中已对楼间距、日照时间等予以明确规定。同时根据法官现场查看的情况,涉案电梯为连廊设计,电梯井所在位置距离涉案102房的入门口尚有一段距离,可见涉案电梯安装中影响通风、采光、噪音的因素并未达到足以不能安装电梯的程度。虽涉案电梯的安装已符合建设工程的相关规范,但由于涉案加装电梯所占有的部分为业主共有部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其对该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现原告并未因电梯加装享受任何的收益或获得任何的便利,相反该电梯的安装对于其出行、通风、采光、房屋的升值空间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被告却因电梯的加装出行变得更加便利且房屋具有更大升值空间,由此可见被告因电梯的加装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根据《民法典》*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从平衡各方利益,本院根据原告的受损情况、被告的受益情况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酌情确定各户应补偿原告4000元,对其**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特擅长小区成立业委会法律顾问、相关行政及民事诉讼案件、业主知情权、撤销权纠纷案件、相邻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案件,为您争取较大权益,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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