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业连锁酒店品牌*诉讼律师 品牌方起诉应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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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店品牌后,不按品牌要求进行整改对方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酒店品牌方发函要求按标准进行整改,*商拒绝整改,品牌方于是发函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合同已解除,*商构成违约,应赔偿品牌方损失。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管理店投资合同》及附件《管理直营手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问题。

《管理店投资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5年(2011615日至2016614日)。《管理直营手册》的2.4.约定“乙方必须建设符合天某工程和运营标准的管理店,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纳入天某连锁酒店体系中投入运营。未达到标准的或验收未合格的,甲方不会将该管理店投入运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标准和/或验收意见整改,乙方拒不按甲方标准进行整改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投资合同》”,此约定是要求天某酒店旗下管理店投入运营的前提是管理店的建设必须符合天某酒店所规定的运营标准,即是说即便合作初期管理店符合运营标准,履行过程中如不符合运营标准就必须进行整改且须经天某酒店验收合格才能继续运营,否则“带病”强行运营势必会给天某酒店之品牌造成不利的影响。诉争合同履行过程中,天某酒店于2012521日对诉争管理店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管理店存在安全隐患当即出具了《杭州火车东站**店安检报告》,要求桑某酒店进行整改,周某作为桑某酒店的投资人于2012521日收到天某酒店发出的《关于杭州火车东站**店的下线整改函》同意整改却未整改,桑某酒店于2012830日收到天某酒店发出的《关于杭州火车东站**店未履行硬件及安全问题整改的警告函》后也没有在该函件所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桑某酒店未举证其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因此桑某酒店迟延履行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且经天某酒店多次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桑某酒店拒不整改且继续以天某连锁酒店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天某酒店于20121118日向桑某酒店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行为是其对合同解除权的合法行使,桑某酒店于20121121日签收上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管理店投资合同》及附件《管理直营手册》已于20121121日解除,法院对周某与桑某酒店主张天某酒店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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