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区域代理合同诉讼律师 签合同半月退款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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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后未开店,半个月就起诉能退多少钱?

张静律师解答:差不多能退85%左右。如下面这个案件,韩某*半个月后起诉退款,未开店, 向广州珍某公司交纳了62000元,向南京珍某公司交纳了16000元。较终法院判决广州珍某公司返还韩某53000元,南京珍某公司返还韩某14000元。

判决书节选:

另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旨在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一定的“冷静期”,以考虑是否实际从事特许经营。涉案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三天的期限,但是考虑到:1.涉案合同文本系由广州珍某公司、南京珍某公司提供,且三天期限过短;2.无证据证明韩某系经与广州珍某公司、南京珍某公司协商自愿接受如此短的期限限制;3.广州珍某公司、南京珍某公司未能证明对该限制性约定尽到了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三天冷静期限对韩某不产生约束力,双方于2019427日签订涉案合同,韩某于2019513日即发出解除通知,可以认为其在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韩某据此要求解除涉案《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广州珍某公司、南京珍某公司未披露相应信息,对合同解除承担主要过错;韩某未实际使用涉案经营资源开店,且于合同签订后约半个月即提出解除合同;韩某作为被特许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未充分审核特许人资质、资源等信息便贸然签约,未尽到其作为商业经营主体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酌定南京珍某公司返还韩某14000元,广州珍某公司返还韩某530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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