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连锁*合同诉讼律师 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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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能否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该信息是否对*商选址是否*影响重大,需*商举证证明自己很看重该信息的披露。实践中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关键看签订合同和开店的时间长短,如果刚开店1-2个月,则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可能还能退部分*费。如已经开店**过半年,则一般会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商已经开店8个月,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起诉解除共同就败诉了。

判决书节选:

虽然被告没有证据证实是否向原告披露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但原告在明知被告可能没有完全履行前述行政法规规定的披露义务的前提下,选择签订《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加入到被告的经营体系中,享受了被告提供的品牌支持、物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服务,并开业经营至合同期限临近届满,对于被告的经营资源应当有了充分的了解。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证明被告是否具备经营资质、是否有备案、是否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的信息如何影响到其实际经营效果,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缺乏事实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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