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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纠纷中,能把公司员工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即使员工有在书面材料上签字也只是履行职务行为,责任由公司承担,不能把员工一起告。
判决书节选:
*五,关于曹某主张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乙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陈某于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5日在乙某公司担任业务员工作;《协议书》尾页加盖有乙某公司合同**章及陈某签名,且曹某确认《协议书》签订时陈某是乙某公司员工,系乙某公司广东区域负责人。由此可见,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及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行为,均系陈某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乙某公司承担。故对曹某主张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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