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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一方开店欠的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夫妻另一方是否有共同经营,如有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下面这个案件,妻子开茶行欠债,债权人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从茶行是个体户,承租人是丈夫,从而认定丈夫与起诉共同经营,判决丈夫与妻子共同还债。二审法院认为交易中所有的单据都只有妻子的签字,且声明仅认妻子,不能仅凭丈夫承租房子认定是共同经营,于是改判妻子一人偿还债务。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姚某向李某支付了货款158700元,但李某未能按约定供货,已构成违约,姚某起诉请求李某返还货款158700元以及利息,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兆某茶业”未办理工商登记,其实际经营地址的承租人是判断“兆某茶业”实际经营者的重要依据。综合广东华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情况以及李某、黄某的婚姻及共同生活情况,一审法院有理由相信“兆某茶业”由李某、黄某共同经营,黄某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黄某是否应就案涉货款及利息承担责任,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姚某主张李某、黄某共同返还货款。即使“兆某茶业”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亦可据实认定交易相对方。黄某以“兆某茶业”未经工商登记为由主张案涉合同关系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黄某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货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债务发生于李某、黄某离婚之后,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审查案涉交易经过,姚某向李某个人支付货款;姚某提交的“兆某茶业”单据中载明的银行账户为李某名下账户、联系方式为李某手机号码,并特别声明“本公司一切交易现货期货打款请*一账户李某及单据与公章”。从上述案涉交易经过来看,黄某并未参与买卖合同关系订立及履行,交易履行中产生的单据未载明黄某信息,李某也未向姚某提及过黄某,故并无证据足以显示姚某有理由相信黄某为其共同的合同相对方。*四,虽“兆某茶业”商铺在案涉交易期间是由华某商贸公司向锦某物业公司承租,但商铺承租人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认定,显属不同范畴。“兆某茶业”并未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故亦不存在认定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的问题。且上述租赁合同是姚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调取,并无证据足以证实姚某是基于黄某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华某商贸公司是案涉档口的承租人,而信赖黄某为其合同相对方。综上,一审认定黄某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责任,本院予以纠正,应由李某承担向姚某返还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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