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个人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律师 保本炒股合同效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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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间签订的保本炒股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判法不一,有的法官判有效,有的法官判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判定有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袁某委托王某、余某操作其证券账户用于理财且袁某自行投入资金,虽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协议,但双方对此事实并无争议,袁某及王某与余某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关于是否保本的问题。袁某、王某与余某共同确认双方一直就书面委托理财合同内容协商,201587,王某向余某发送邮件《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协议-保本不有收益55分》;2015811,王某通过微信向袁某发送文件“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协议书-保本不有收益……”余某在庭审中称其就前述邮件中载明的合同“针对自己一直比较在意的客户资格问题、纪律要求方面对相关合同版本略作修改”,亦在答辩状中称其就前述邮件中载明的合同修改后袁某、王某与余某面谈时,因“一些想法与前期沟通情况不一致,资金规模达不到500万元,且袁某夫妇提出要余某转入证券账户10%的履约金才确定这种合作模式,较终未签订合同”,结合上述证据及王某与余某陈述,法院认为袁某、王某与余某双方协商期间对于“保本”并无争议,袁某、王某与余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应为保本性质。关于王某与余某应承担的案涉证券账户损失问题。袁某于2015422日开始投入资金,余某亦在其答辩状中确认操作起始日期为2015422,法院确认案涉委托理财起始日期为2015422日。袁某并未明确委托理财期限的具体截止日期,结合双方庭审陈述,依据袁某与王某与余某**次收益分成时的交易习惯,法院认定委托截止日期为2016615日。袁某提供的《资金对账单》显示2016615日案涉证券账户证券市值1804328元、资金余额25001.18;袁某实际交付委托资金259万元,且于2015615日已将案涉证券账户中收益进行分红,参照袁某与王某与余某**次收益分成时对证券账户损益的计算方式,法院认为案涉证券账户委托资产本金损失应为760670.82(259万元-1804328-25001.18)。袁某委托王某与余某理财系保本性质,故王某与余某应承担案涉证券账户本金的亏损。现袁某诉请王某与余某主张赔偿损失760670.82元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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