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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虽签订合作协议,但不担风险不参与经营只拿固定回报,属于什么关系?
张静律师解答: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本案虽然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较终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本案《合作协议》的性质。《民法典》*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作协议》约定:朱某作为投资者以25万元人民币为一个投资单元;朱某不需要参与销售和运营;按实际投资额及实际打款时间以年回报率30%进行计算**;投资者本次在农业平台的投资在完成一个**循环后,只要其投资单元本金不退出,可以继续无限次进行再次投资,**计算方法不变。由上述约定可知,朱某不参与投资项目的经营,且收取固定收益,投资本金可循环投资,即**投资本金,以上约定均不符合投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的法律特征,周某也曾向朱某出具借条。故综合本案《合作协议》的约定内容以及履行情况,可知《合作协议》符合上述*六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本案《合作协议》为借款合同,其中年回报率30%应认定为借款利息。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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