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厂房仓库拆迁补偿争议律师 承租人补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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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拆迁纠纷中,房屋被了,承租人能要求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要求赔偿,但赔偿金额很小,且需由原告举证证明财产损失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小吃店被了,承租人起诉赔偿,法院虽认定行为违法,但仅支持了5000元赔偿。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纠纷。关于新造镇**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国家赔偿法》*二条**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虽然新造镇**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但是否应赔偿原告,应结合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是否已承担举证责任等方面具体分析。对于原告主张的装修损失,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对房屋是否存在重大添附是房屋征收部门考虑是否予以补偿的主要内容,但原告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对涉案房屋存在装饰装修等添附,而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新造镇**在征收涉案房屋时,按照《新造镇曾边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经现场勘查,已核定涉案房屋的装修标准等级、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损耗费等,即涉案房屋的补偿已充分考虑房屋装修现状。对于原告主张的经营损失,虽然涉案房屋属于“住改商”房屋,但原告未能提供其经营**年的平均利润,新造镇**以24个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给予房屋权属人额外补贴,该补偿标准不低于同等地段租金参考价。在新造镇**已经支付房屋装修损失和经营损失的基础上,原告提出装修损失和经营损失,实为要求对涉案房屋部分征收补偿利益与房屋权属人进行分割,因涉及与涉案房屋权属人或转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对该部分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屋内财物损失,新造镇**组织拆除涉案房屋时,未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交上诉人签字确认,导致原告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进行举证,根据《行政诉讼法》*三十八条*二款关于“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新造镇**对原告屋内的财物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因新造镇**在拆除涉案房屋时对屋内物品采取了集中搬迁,封闭式保管的方式,其亦主张原告的屋内财物均统一存放在临时存放点。根据《国家赔偿法》*三十二条关于“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能够返还财产的应**返还财产,在新造镇**告知原告可到*地点领取物品,并在诉讼过程中表示愿意配合原告办理领取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原告一直拒不领取,径行提出赔偿诉求,于法无据。虽然原告声称物品放置时间过长,即使领回也无法使用,但思科智慧城指挥部征地拆迁组于2017年发出的《通知》早已告知原告应在三个月内领取物品,但原告一直未取回,故长期未取回物品导致物品价值减损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行政诉讼纠纷、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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