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从化区返还原物纠纷律师 车辆返还案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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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前夫将妻子名下车辆质押借款,质押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妻子才是车辆所有权人,前夫无权处分,妻子可起诉出借人要求返还车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返还。

判决书节选:

关于梁某应否向肖某返还涉案车辆及随车资料。据《物权法》**百零六条(已失效,现为《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分析认为:一、梁某与黄某签署涉案《汽车质押借款合同》时,肖某不在签约现场,该涉案合同甲方落款处上的“肖某”签名显示为“肖某(代)”、肖某不确认该签名系其本人签署,黄某也承认该签名是其冒签。梁某主张该签名是肖某本人补签,但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二、涉案车辆登记在肖某名下,在涉案《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签署时,肖某、黄某已离婚,且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涉案车辆所有权归肖某,故黄某并非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或所有人,黄某未能举证证明肖某同意其将涉案车辆出质,故黄某将涉案车辆出质,属于无权处分,黄某对此存在过错。三、虽然梁某将涉案借款8万元转入肖某的银行账户,但梁某未能举证证明肖某对该转款用途知情,也未能举证证明肖某对涉案合同签订及车辆质押情况知情,梁某主张肖某自愿提供担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涉案《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甲方落款处已明确载明“肖某”的签名为代签,黄某向梁某交付的涉案车辆行驶证上也载明涉案车辆所有人为肖某,故梁某在签署涉案合同时应当知晓涉案合同并非肖某本人签名,也应当知晓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肖某而非黄某,但梁某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肖某对于黄某将涉案车辆质押给梁某系知情且同意质押的情况下,梁某接收黄某交付的涉案车辆及随车资料,不构成善意取得,肖某作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车辆及随车资料。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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