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擅长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诉讼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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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就一定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如公司愿意出具证明,证明股东收取款项后已转交至公司,则股东可能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仅凭转账记录不能证明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

判决书节选:

关于吴某某及何某某是否应就永某公司返还款项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问题。吴某某及何某某并非与 陈某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也无证据反映吴某某及何某某曾向 陈某作出自愿承担返还永某公司已收款项的义务,仅凭吴某某及何某某代永某公司向 陈某收取部分款项的事实也不足以认定吴某某及何某某的个人财产与永某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事实,且永某公司已出具收据认可是公司的款项,非 吴某某、 何某某个人款项。故 陈某诉请吴某某及何某某与永某公司连带承担返还部分款项及支付利息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驳回。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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