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股东连带责任纠纷律师 较新判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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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款项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与公司构成财产混同,要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承认收到股东转交的款项,则股东可能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林某某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及其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公**》*二十条**款、*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从六某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其系由林某某实际控制,而涉案大部分医疗费也是由林某某使用其个人账户收取,六某公司与林某某已构成财产混同,故法院认定林某某就涉案医疗费的返还与六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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