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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他人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就一定能分份额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房产证上有某男,某女两个人名字,登记为共同共有。某男起诉要求**房屋,平分房款。但其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恋人关系,因其有妻子。且该房购房款全部是某女母亲支付的,较终法院认为虽然登记为共同共有,但因二人之间没有共同关系,故属于按份共有,应按出资额分配份额。因房款全是女方母亲出的,故某男不享有份额。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石男要求平均分配**涉案房屋所得款的主张是否成立。涉案房屋登记在石男、吴女两人的名下,石男、吴女就涉案房屋形成共有关系。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只是登记为“共同共有”,并无明确登记石男、吴女各自占有份额。在我国,共同共有主要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一般存在某种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以及继承人关系。《物权法》**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石男、吴女之间并不具有家庭关系,石男并无充分证据双方存在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石男、吴女之间并无签订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书面协议,亦未就各自出资额、所占份额、房屋使用和收益等达成过合意,故应依照《物权法》**百零三条规定,认定石男、吴女就涉案房屋形成的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石男、吴女并无约定各自对涉案房屋的所占份额,故按照石男、吴女各自的出资额确定所占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更为合理、公平。石男确认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吴女的母亲支付,其并无支付过购房款,无证据证明其与吴女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其出资购买家具或者投入装修,在此情况下,石男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并平均分配**涉案房屋所得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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