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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时说气话不要房屋算数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算数,应以产权登记为准。电话录音并非书面协议,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分割协议。如下面这个案件,恋爱双方买房,登记为共同共有。男方提交一段录音,里面女方说:那个房子你买的算你的,我不会要。据此主张房子全归自己。一审法院支持,二审法院改判各占50%份额。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女对涉案房屋是否占有84.76%的份额,孙男占有15.24%的份额。从一审查明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涉案房屋登记在孙男与李女两人名下,登记占有份额为共同共有。一审法院以2014年9月29日孙男与李女之间的《电话录音》为依据认定双方已就涉案房屋达成分割协议,判决“确认孙男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碧桂园豪园林湖苑一街14号2204房占有**份额,李女无占有份额”与前述产权登记相佐。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0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用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孙男与李女两人恋爱不成,较终未能结为夫妇,共同共有关系应终止。因双方未就涉案房屋达成协议,应按等分原则处理,孙男与李女对涉案房屋应各占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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