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广州私家车跑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属于,顺风车只是为了顺路搭乘,分摊行驶成本,不属于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主张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拒绝赔偿。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虽上诉认为何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使用投保车辆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改变了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性质,故不应进行赔偿。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与顺风车非同一概念。何某驾驶的粤A×××××号车是在滴滴顺风车平台注册,滴滴顺风车的性质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以车主既定目的为终点,顺路搭乘,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未从本质上改变车辆的家庭自用性质,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同理因顺路搭乘,行驶范围亦在合理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而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依据。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