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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期间买的房产,一方说是亲戚借名买房还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每个案件判得不一样,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女方名下房产,女方辩称是其姐夫借名买房。一审法院认为该房首付款是女方姐夫支付,且过后姐夫也有好几次转还贷款的记录,认定房产是女方姐夫借名买房的。二审法院认为,借名买房需签订书面协议,光有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且女方姐夫只转账几次,还有很多次没有转账,改判是夫妻共同房产,予以分割。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702房的产权归属问题。魏男主张702房登记在潘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潘女辩称,张姐夫借其名买房,张姐夫才是702房的实际产权人。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二条的规定,潘女主张702房实际为张姐夫的房产,双方构成借名买房关系,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法院认为,首先,首付款是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根据潘女提交的定金收据、首期收据可证明系张姐夫支付702房首期款。其次,根据潘女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电子回单显示,由张姐夫转账固定金额4581.11元给潘女账户用于偿还按揭贷款。最后,702房虽由潘女与案外人签订《广州存量房合同》并登记在潘女名下,但根据潘女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定金收据、首期收据、承诺书、收款收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电子银行回单等证据,证明702房定金、首期款、中介费由张姐夫支付,贷款由张姐夫偿还。虽然潘女与张姐夫之间未就借名买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但基于双方存在亲戚关系,不签订书面协议亦不违背常理。因此,综合702房的出资情况、合同和相关收据、身份关系等因素,上述事实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张姐夫借潘女名买房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702房的实际产权人应为张姐夫,并非魏男、潘女的夫妻共同财产。魏男请求分割702房,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702房的权属问题,针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02房的买卖合同系潘女与王某、*三人中介公司签订,产权登记在潘女名下。潘女主张张姐夫为702房的实际产权人,张姐夫系借其名买房,但潘女未能提供其与张姐夫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二、2017年8月2日,王某与潘女、*三人中介公司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潘女购买702房总金额100万元,除首期款30万元外,剩余房款70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双方自行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按揭方式为商业贷款。可见,702房存在按揭贷款,如张姐夫为702房的实际产权人,则应有张姐夫支付款项给潘女(在潘女的账户划扣房贷后)的诸多凭据。一审阶段,潘女提交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电子银行回单,显示张姐夫于2020年3月1日、3月27日、4月28日、5月27日、6月28日分别转账4581.11元给潘女,但并未有此前此后相关转账记录,证据较为单薄。二审庭审中,潘女述称张姐夫有时会以现金方式付款给潘女用以支付房贷,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且,虽有潘女在一审阶段提交的定金收据、首期收据等证明702房首期款是由张姐夫支付,但并无具体的转账凭据予以佐证。综上,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潘女与张姐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对潘女“借名买房”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702房是潘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魏男、潘女的夫妻共同财产,潘女与魏男各占50%产权份额。魏男上诉主张分割702房,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与702房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宜另案处理。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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