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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起争议如何认定款项性质?
张静律师解答:需根据案件具体证据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借给被告25万,签了借条,并另外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来作。后被告不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反辩称25万不是,而是购房定金。较终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没有买卖房屋的合意,认定为是跟符合常理,较终认定25万是,判决被告还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黄被告借到巫原告款项25万元的事实,有相应的转账记录及黄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收条》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巫原告要求黄被告归还本金2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黄被告认为该25万元系巫原告向其支付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项下的购房定金;巫原告则认为黄被告为担案而以案涉房产作抵押并因此而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黄被告该辩解意见与其亲笔签名并按上指模确认的《借条》及《收条》所载明款项性质为“”的事实不符,应不予采信。其次,案涉房产登记在黄某、黄被告名下,而《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物为整套房产,签订该合同时,双方明知巫原告不能凭借该合同获得案涉整套房产的所有权,黄被告辩称案涉25万元为案涉房产交易的定金,不符合一般常理。再次,本案《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8月28日,早于《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期限(2022年5月29日前);若案涉25万元款项系购房定金,巫原告支付定金后,黄被告开具定金收据即可,*签订必须返还款项的《借条》,更*承诺在购房款支付期限届满前向巫原告返还定金。黄被告该辩解意见,与《借条》约定互相矛盾。最后,黄被告曾在他案向债权人提供并非由黄某签名的《借据》及《人利息确认书》,本院也有理由相信本案中黄被告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未征得黄某的同意。综上,本院采信巫原告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解释,对黄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对黄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而对巫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认定案涉款项为。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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