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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分割咨询律师 借名买房认定咨询 广州父母出资买房,要离婚了房子能要回去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当时父母出资买房写子女名下的真实意图到底是什么,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还是民间借贷,这都需要原告举证。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期间男方的父亲起诉,说房子是他借儿子名字买的,应过户给他,那就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才行。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十六条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和内容的根据”、*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可知,不动产登记簿为行政机关颁发的公文书证,具有当然的高度的证明力,当事人主张其为不动产真实权利人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所举证据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否则不足以不动产登记簿。现《房地产权证》载明涉讼房屋的权属人为黄某云,虽黄某标主张是其借用黄某云的名义购买涉讼房屋,且涉讼房屋全部由其出资,然黄某标确认其与黄某云、邓某玲未就涉讼房屋的权属签订书面的协议,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与黄某云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约定,另黄某标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讼房屋由其实际出资,因此,在黄某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讼房屋系其借用黄某云名义出资购买且由其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黄某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黄某云确认涉讼房屋为黄某标借用其名义而购买,但考虑到其与邓某玲之间存在离婚纠纷,对涉讼房屋的处分存在利害关系,且邓某玲对黄某标及黄某云的上述主张亦不予确认,故就黄某云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就黄某标要求黄某云、邓某玲协助办理涉讼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债务人借离婚债务诉讼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咨询 广州债务人借离婚债务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债权人可在知道该行为后一年内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依照《合同法》*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该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身份的确认;*二,债务人存在放弃到期债务、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转让财产的行为;*三,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在本案中,,梁儿的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债权人身份确认无疑。*二,涉案房产是贝某、陈某的共有财产,贝某、陈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陈某及儿子所有,系贝某对其与陈某的共有财产中应有份额所有权的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贝某在离婚后再没有归还本金及,在涉案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贝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贝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贝某也当庭表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可见债务人贝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综上,涉案房产是贝某、陈某的共有财产,贝某、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关涉案房产的约定对债权人即梁儿造成损害,导致梁儿的债权无法实现,梁儿要求行使撤销权以及确认贝某、陈某对涉案房产各占50%的产权份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涉案房产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今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并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梁儿主张撤销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本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无关,法院不作处理。 判决如下:一、撤销贝某、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三条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X房的财产分割约定。二、确认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X房为贝某、陈某的共同财产,贝某、陈某各占50%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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