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丰富 广州黄埔区房地产确权案件律师 恪守道德诚信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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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律师(可后付费)
番禺区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律师,差价补偿约定不明怎么办?
广州安置协议对**大面积的差价补偿约定不明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此种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折中认定一个时间或金额为差价补偿标准。如下面这个案件,安置协议约定**出的面积“多除少补”。但这个多除少补意思很不明确,被拆迁人认为意思就是**出面积不付款,拆迁人认为意思就是按照市场价结算。终法院以拆迁人应交付回迁安置房屋的时间评估案涉房屋单价来结算,算是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某应否支付**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的房屋差价及回迁房屋装修价款。关于李某应否支付**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的房屋差价及数额的问题,本院认为,对于**出协议约定的回迁安置面积36.4869平方米应否支付房屋价款,双方存在争议。李某认为,《安置协议》约定“乙方的回迁楼面积以房管局测绘为准,回迁楼南向7号8号房*十一层、建积99.99平方米,多除少补”,协议中约定的“多除”应理解为如果经房管局测绘回迁房屋面积多过建积99.99平方米,就不用收钱,即李某不用支付**出约定房屋面积的差价款。中某公司认为,双方对于**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的房屋差价如何计算没有明确约定,中某公司对“多除”的理解为根据终房管局测算面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合同法》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双方《安置协议》*六条约定“甲方不按本协议*三条规定的房屋面积安排乙方回迁的,乙方可依照法律程序请求保护、在属于甲方所有的房屋中选择同等面积的房屋回迁的权利”,该条约定李某请求保护、选择回迁房屋的权利为同等面积的房屋。*十条*1项约定“乙方某房建积82.58平方米,现甲方补偿安置给乙方回迁建积99.99平方米,两者对比相差17.41平方米,乙方以10平方米×每平方米1700元=17000元,7.41平方米×每平方米3800元=28158元,合计总购房款45158元,该条约定对于**出原合法产权面积的回迁面积17.41平方米,尚且需要按照不同的单价支付房款。按照协议的上述条款、协议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多除”不应理解为“不用支付**出约定房屋面积的差价款”。对于价款标准由于双方对此没有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合同法》*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对价款标准协商不成,本院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根据中某公司应交付回迁安置房屋的时间评估案涉房屋单价每平方米31000元,以此为基数再乘以90%作为计算案涉房屋单价的依据,酌情确定李某应支付**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的房屋价款为1017984.51元。中某公司诉讼中也明确如果李某非选择产权调换而是补偿,中某公司也是按当时的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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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房地产确权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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