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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黄埔区离婚协议纠纷律师 房产过户争议律师 广州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办理过户,凭法院生效判决书和生效证明,就可以单方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不需要对方配合。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张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在离婚时可对上述房屋协商处理。张某、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其支付10万元给王某,在张某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王某将上述房屋的共有份额过户到张某名下。 关于张某请求王某将其共有份额过户的问题。涉案《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某在十年内支付10万元给王某,王某将其共有份额过户到张某名下,现张某并未履行完毕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其请求王某办理共有份额过户的条件并未成就,故对于张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需在十年内付清10万元,因王某一直拒绝提供收款账户,现张某在约定给付款项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明确表示同意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至一审开庭时未到协议约定给付的期限,故双方可继续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路××街××房归张某所有,张某向王某支付94000元,王某在张某付清款项后,协助张某办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路××街××房共有份额过户给张某的手续。一审法院以张某并未履行完毕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认定张某请求王某办理过户条件未成就,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黄埔区专业婚姻家庭案件律师 放弃继承权规定咨询 广州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应从何时生效? 张静律师解答:放弃继承的效力应追溯到继承开始当天,也就是被继承人当天。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告的父亲徐某相于1995年9月18日,XXX房是被告的父亲徐某相与母亲古某新共同财产,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先将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被告母亲古某新所有,其余的才作为徐某相的遗产进行分割。徐某相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徐某相共有四个继承人(分别为被告、徐某2、徐某3和古某新),因此四人每人可继承XXX房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继承发生自原、被告结婚前,故被告因法定继承可继承的份额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 徐某2、徐某3和古某新虽然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出放弃继承XXX房的意思表示,但根据高《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1条的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徐某2、徐某3和古某新三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应追溯到1995年9月18日。而此时,原、被告尚未结婚,被告因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取得的财产份额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而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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