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房产纠纷律师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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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专业房产确权诉讼律师(收费优惠)
黄埔区专业房产确权诉讼律师 借名买房如何确权
广州借名买房没签订协议,多年后能起诉过户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过户事项,而房款又是自己出的,可能只能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而不能要求过户。如下面这个案件,弟弟主张当年借哥哥名义购房,现在起诉过户回来,一审法院判决过户,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没有过户的约定,仅能要求返还购房款。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武弟主张案涉房屋过户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物权法》*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是指物权法*二十八条至*三十条所规定的因**裁判、仲裁、**征收、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等非依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实行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的特殊物权。除这些例外情形之外,其他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登记生效主义。借名购房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且权利标的是房屋所有权,显然不属于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必须严格执行登记生效主义。只要借名购买的房屋还没有登记到实际出资人名下,就不能承认实际出资人享有物权。如果承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具有物权效力(直接确认实际出资人是所有权人),等于是采纳了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这与我国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相抵触的。本案中,武哥作为名义购房人在对外签订购房合同后完成了产权登记,其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存在实际出资人武弟的所谓事实物权。即使案涉房屋的全部出资是武弟出资,实际出资人武弟也仅对名义购房人武哥享有债权,在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双方之间并无就房屋过户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武弟主张案涉房屋过户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令房屋过户欠妥,本院予以撤销。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武弟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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