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律师 合理使用法律快速解决 信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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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擅长离婚房产分割案件律师 没有分割咨询 广州离婚时没拿到不分割,离婚后还能起诉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法院都是暂时不处理的,离婚后随时发现拿到产权证了,就随时可以再起诉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女方因不想分割房产,故意迟迟不办理,男方只得先起诉其,再起诉分割。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发表评析意见如下: 关于郭女应否协助蔡男办理1001房产权登记问题。据查实,1001房属于郭女、蔡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本院已作出并生效的(2018)粤01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鉴于在此案审理中双方尚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且未达成一致意见,对1001房未在该案处理。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显示,1001房屋已确权,产权人为郭女,只是尚未缮证。现蔡男诉请郭女协助蔡男办理1001房产权登记手续,法院认定郭女怠于行使缮证的权利对蔡男造成了影响,支持蔡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越秀区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律师
广州天河区擅长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律师 存款分割咨询 广州用于还房贷的银行卡里的钱离婚时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债务未完全清偿并涉及债权人银行,故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判决书节选: 刘男另主张李女名下尾数为7327的农业银行账户2016年5月3日转账转出10万元和78万元,2016年5月18日转出12.8万,2016年6月6日转出三笔计12.81万元,上述款项合计113.61万元,属于共同财产。刘男主张上述款项均转移至李女名下尾号为7446招商银行账户,以李女转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上述款项合计113.61万元均归刘男所有。李女主张其跟招商银行时提供了上述招商银行账户,目前有200多万元的债务。 经查,李女于2013年10月29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以天河区某房为抵押,取得165万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从2013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9日止,并约定扣款账户为上述尾号为7446招商银行账户。抵押人处有李女及刘男的签名。法院认为,上述113.61万元转入的账户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的还款账户,刘男知悉上述抵押情况,还款行为属于对外债务的清偿,且债务未完全清偿并涉及债权人,债权人未参与本案诉讼,故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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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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