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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婚前财产约定纠纷律师 离婚分割咨询 广州一方婚前财产书面约定共有,离婚时如何分割? 张静律师解答:按书面约定的共有财产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女方婚前房产,婚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为共有,离婚时女方反悔拒绝分一半给男方。一审法院认为,女方有权撤销赠与。二审法院认为,间基于身份关系签订的协议不等同于普通的单方赠与,不能撤销,改判应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产为李女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共同所有,应视为李女对其个人财产于婚后的赠与承诺。但上述房产份额并未登记过户给刘男。现李女主张上述房产为李女个人所有并且不同意刘男的分割主张,应视为行使权利转移前赠与的撤销权。然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占结婚时房产价值的比例,则为共同财产权益部分比例,按资产目前现价值计算相应财产权益现值。经计算为30万元/119.2万元×459.67万元=115.69万元。该部分财产作为财产进行分割,由刘男分得一半,即578450元。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的问题。该房产虽为李女婚前购买,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男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为共同共有。根据《婚姻法》*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李女、刘男已通过书面形式,对涉案房产的性质进行约定,双方均应受该协议约束。此外,涉案房产的部分系由双方共同偿还,刘男对于涉案房产并非没有贡献。原判将间基于身份关系的双方协议等同于普通的单方赠与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时间、购买价格、双方结婚时间、共同还贷数额、房屋价值等因素,可由李女分得60%,刘男分得40%。
天河区专业离婚诉讼律师 婚姻期间房产赠与咨询 广州婚姻期间接受的房产赠与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明确说明是赠与给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无明确说明,则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是否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先,从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证实,被告母亲等人于1985年9月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其出地、他人出资建房,建成后被告母亲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子女可分得其中一栋房产居住使用。其后,上述房产于1996年4月30日经房管部门向被告就金贵街X房发放使用权证,从而确定被告为房屋的权属人。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的房产使用权主体可有不同,两者的权利、义务亦不尽相同,权属关系相互立。因此,即使涉案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原使用权人确为被告家人,仍应按宅基地上登记的使用人确定该房产的。其次,现原、被告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存有争议,但即便涉案房产双方确未出资,房屋于1996年登记使用权人为被告一人,应视为被告受赠所得的财产。此时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实被告受赠时已由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被告一人的情况下,被告受赠财产应为与原告的共同财产。现双方均未对上述房产进行特别约定,原告要求分得其中1/2使用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再次,鉴于原告表示不愿意将房屋使用权归一方所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在本案中仅确定房屋使用权由原、被告各占1/2份额。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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