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丰富 广州南沙区专打离婚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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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分割咨询律师 借名买房认定咨询 广州父母出资买房,要离婚了房子能要回去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当时父母出资买房写子女名下的真实意图到底是什么,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还是民间借贷,这都需要原告举证。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期间男方的父亲起诉,说房子是他借儿子名字买的,应过户给他,那就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才行。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十六条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和内容的根据”、*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可知,不动产登记簿为行政机关颁发的公文书证,具有当然的高度的证明力,当事人主张其为不动产真实权利人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所举证据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否则不足以不动产登记簿。现《房地产权证》载明涉讼房屋的权属人为黄某云,虽黄某标主张是其借用黄某云的名义购买涉讼房屋,且涉讼房屋全部由其出资,然黄某标确认其与黄某云、邓某玲未就涉讼房屋的权属签订书面的协议,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与黄某云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约定,另黄某标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讼房屋由其实际出资,因此,在黄某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讼房屋系其借用黄某云名义出资购买且由其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黄某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黄某云确认涉讼房屋为黄某标借用其名义而购买,但考虑到其与邓某玲之间存在离婚纠纷,对涉讼房屋的处分存在利害关系,且邓某玲对黄某标及黄某云的上述主张亦不予确认,故就黄某云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就黄某标要求黄某云、邓某玲协助办理涉讼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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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擅长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律师 存款分割咨询 广州用于还房贷的银行卡里的钱离婚时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债务未完全清偿并涉及债权人银行,故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判决书节选: 刘男另主张李女名下尾数为7327的农业银行账户2016年5月3日转账转出10万元和78万元,2016年5月18日转出12.8万,2016年6月6日转出三笔计12.81万元,上述款项合计113.61万元,属于共同财产。刘男主张上述款项均转移至李女名下尾号为7446招商银行账户,以李女转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上述款项合计113.61万元均归刘男所有。李女主张其跟招商银行时提供了上述招商银行账户,目前有200多万元的债务。 经查,李女于2013年10月29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以天河区某房为抵押,取得165万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从2013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9日止,并约定扣款账户为上述尾号为7446招商银行账户。抵押人处有李女及刘男的签名。法院认为,上述113.61万元转入的账户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的还款账户,刘男知悉上述抵押情况,还款行为属于对外债务的清偿,且债务未完全清偿并涉及债权人,债权人未参与本案诉讼,故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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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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