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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所有权确认纠纷律师(收费优惠)
广州天河区所有权确认纠纷律师 房产继承判例咨询
广州时间在后的遗嘱能否撤销时间在前的公证遗嘱?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下面这个案件,某老人2004年立公证遗嘱,将房屋赠与给孙女,2010年又手写遗嘱,将房屋给子女。后老人去世后,子女依继承手续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孙女起诉过户回来并腾房,就获得了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关于刘1于2010年10月12日的所立的《遗嘱》,能否撤销其于2004年7月14日所立的经公证的《遗赠》。案涉房屋作为刘1的遗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先,刘1于2004年7月14日立下《遗赠》,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海珠北路XX号之XXX房赠与刘6。上述《遗赠》经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刘1的遗赠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该公证遗赠合法有效。其次,刘1先于2004年7月14日立下经公证的《遗赠》,将案涉房屋的产权份额留给刘6继承,而后在2010年10月12日立下代书的《遗嘱》。根据《继承法》*五条、*二十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刘1于2010年10月12日所立的代书《遗嘱》不影响其于2004年7月14日立下的经公证的《遗赠》的效力,也不能撤销、变更其内容。后,在刘1后,刘6已于《继承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故案涉房屋的产权应按照《遗赠》内容,由刘6继承所有。因此,刘6请求确认案涉房屋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其所有,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刘2、刘3、刘4、刘5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以纠正。刘6虽然在起诉状中未明确提出要求刘2、刘3、刘4、刘5协助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至其名下,但其庭后提交了补充说明认为其诉讼请求已包含了要求刘2、刘3、刘4、刘5办理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为避免双方的讼累,予以一并处理。此外,根据《物权法》*三十九条的规定,刘6作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刘6起诉要求刘2、刘3、刘4、刘5搬离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亦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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