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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务人借离婚债务诉讼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咨询 广州债务人借离婚债务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债权人可在知道该行为后一年内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依照《合同法》*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该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身份的确认;*二,债务人存在放弃到期债务、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转让财产的行为;*三,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在本案中,,梁儿的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债权人身份确认无疑。*二,涉案房产是贝某、陈某的共有财产,贝某、陈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陈某及儿子所有,系贝某对其与陈某的共有财产中应有份额所有权的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贝某在离婚后再没有归还本金及,在涉案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贝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贝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贝某也当庭表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可见债务人贝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综上,涉案房产是贝某、陈某的共有财产,贝某、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关涉案房产的约定对债权人即梁儿造成损害,导致梁儿的债权无法实现,梁儿要求行使撤销权以及确认贝某、陈某对涉案房产各占50%的产权份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涉案房产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今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并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梁儿主张撤销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本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无关,法院不作处理。 判决如下:一、撤销贝某、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三条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X房的财产分割约定。二、确认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X房为贝某、陈某的共同财产,贝某、陈某各占50%产权份额。
天河区专业离婚诉讼律师 婚姻期间房产赠与咨询 广州婚姻期间接受的房产赠与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明确说明是赠与给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无明确说明,则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是否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先,从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证实,被告母亲等人于1985年9月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其出地、他人出资建房,建成后被告母亲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子女可分得其中一栋房产居住使用。其后,上述房产于1996年4月30日经房管部门向被告就金贵街X房发放使用权证,从而确定被告为房屋的权属人。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的房产使用权主体可有不同,两者的权利、义务亦不尽相同,权属关系相互立。因此,即使涉案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原使用权人确为被告家人,仍应按宅基地上登记的使用人确定该房产的。其次,现原、被告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存有争议,但即便涉案房产双方确未出资,房屋于1996年登记使用权人为被告一人,应视为被告受赠所得的财产。此时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实被告受赠时已由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被告一人的情况下,被告受赠财产应为与原告的共同财产。现双方均未对上述房产进行特别约定,原告要求分得其中1/2使用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再次,鉴于原告表示不愿意将房屋使用权归一方所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在本案中仅确定房屋使用权由原、被告各占1/2份额。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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