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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离婚律师事务所 婚姻期间继承财产分割咨询 广州一方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放弃继承权了还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即使是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当时未分割,过后也可以随时放弃继承权。放弃了另一方就不能要求分割了。 判决书节选: 原、被告于1993年10月27日在汕尾市登记结婚,2012年2月2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12年5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被告提出上诉,2012年11月30日二审作出调解书,双方同意离婚。被告于2013年4月3日出具了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对于某小区房产的继承权。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请求分割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包括: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房产。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房产,被告提交的《公证书》证明被告已放弃房产继承权,并且房产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亦显示该房产已于2013年4月24日过户到被告赖某名下。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原告在本案中请求分割的遗产,被告均已放弃继承权。根据《高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被告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广州专业离婚诉讼律师 对方转移财产咨询 广州离婚时对方把银行卡里的钱都转走了还能分吗? 张静律师解答:离婚时,除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外,法院应处理的共同财产是指现存的财产,而非曾经拥有的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卡里曾经高金额达31万,对方就应该分15万多。二审改判既然不是转移财产,就应该只处理离婚时卡里的金额,而离婚时卡里仅于16元,已无处理必要,改判不用分割该张银行卡的钱。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账号尾数为9302的平安银行账户,刘男主张该银行账户以下转出的金额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4年1月8日转出12万元、….、2015年8月10日转出35600元。刘男主张上述银行流水属转移共同财产。李女则主张因其从事外贸生意往来资金周转,不同意刘男的分割方案。经查,上述流水从2014年1月8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大部分存入的款项都在当天或第二天转出,每笔转入转出频率特征稳定,大部分转入金额摘要载明为“结售汇”,其中2014年2月26日摘要载明“电报费”,与李女陈述的上述账户用于从事外贸生意相符,予以采信。上述账户持续有款项汇入,迟一笔汇入款日期为2015年8月7日,不符合转移共同财产的特征,对刘男主张李女转移共同财产的意见不予采纳,采信李女该账户系用于外贸生意资金周转。然而,资金周转并不等同于转出的款项已灭失。纵观该账户流水,资金流转过程中高转账汇入的金额达到312700元,即李女该账户名下财产高时曾达到312700元,属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由刘男分得一半,即156350元。 二审法院认为:李女名下平安银行账户(账号尾数为9302)款项的问题。离婚时,除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外,法院应处理的共同财产是指现存的财产,而非曾经拥有的财产。对于李女的上述账户,至2016年10月2日余额为16.21元,不具备分割的必要性,同时,一审法院已经根据账户资金的往来情况,认定系用于外贸生意资金周转,并非李女转移共同财产,该认定符合案件实际,本院予以确认,则上述账户中曾经拥有的资金应视为已经用于生活消耗或生产经营,不应再进行分割。一审另认为资金周转不等于消耗,但李女名下的公司刘男同样占有股份,即使上述资金确以其他形式附加于公司价值中,刘男亦能获益。故此,该账户已无财产可供分割,原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改判该款项不予分割。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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