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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业宅基地房拆迁纠纷律师 安置房分割咨询
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被拆迁了,安置房子女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这个跟继承案件的法律处理是一样的,如果子女对该宅基地房有继承权,则安置房就也有份。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是父母一起建的,后母亲去世,然后该房屋被拆迁。父亲将安置房都给了儿子,三个女儿起诉要求确认安置房自己有十六分之一的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房父母各占一半份额,父亲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的份额,属于母亲那一半份额,应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终支持了女儿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蔡1、蔡2、蔡3要求确认对涉案争议的六套房屋及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各享有十六分之一份额,依据是否充分。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根据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的复函来看,涉案争议的六套房屋均为蔡父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乌洲村3队被拆迁有证房屋和该房屋院内无证房屋所对应的拆迁安置房。
关于无证部分的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张母遗产的问题。蔡4、蔡5为证明该部分房屋为其建造,提供了一份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乌洲村民会的《证明》,该《证明》内容为“粤房为“粤房字***有房屋所有权部分外其余围墙内新建的建筑为蔡4和蔡5出资自建”。为查明村委会出具该份《证明》的依据,本院依法向该村委会发出了《协助调查函》。根据该村委会的复函来看,其出具该证明时并没相应的依据,而是认为蔡1、蔡2、蔡3已经出嫁,不可能拿钱回来给蔡4、蔡5建造房屋。鉴于村委会出具该《证明》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且该房屋建造时张母还在世,故本院对于该《证明》的内容不予采信。由于蔡父、蔡4和蔡5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无证部分的房屋为蔡4、蔡5出资兴建,而该部分房屋作为厨房属于有证部分房屋的配套生活设施,故参照《物权法》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的规定,该部分房屋应属于蔡父和张母生前的共同财产,张母去世后属于张母的部分则转化为遗产。关于张母所占无证部分房屋的份额,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无证部分的房屋蔡父或张母所占份额大于二分之一,本院认定蔡父和张母对于无证部分的房屋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即无证部分的被拆迁房屋其中有二分之一属于张母的遗产。
关于蔡1、蔡2、蔡3享有的张母涉案无证部分房屋遗产份额的问题。张母没有预留遗嘱,故根据《继承法》*五条之规定,对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关于继承人的问题,涉案当事人分别为张母的配偶及子女,故依照继承法*十条之规定,涉案八位当事人均有权继承其遗产。关于各继承人应占的份额,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就无证部分房屋的补偿其应得的份额应大于其他继承人,因此依照继承法*十三条之规定及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房屋有证部分于2013年12月1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涉案当事人对于张母有证和无证部分的遗产享有同等份额的继承权。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专业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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