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公寓买卖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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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专打各类房产官司的律师,哪些情况公司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向公司买房却向个人支付购房款,能要求收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静律师解答:每个案件不一样,看具体案件,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改判收款的个人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某开发商一房二卖案件中,购房者李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却将购房款支付给该公司清算组组长向某。一审法院判决购房合同解除,公司退还购李某已支付的购房款270万并赔偿90万。李某不服上诉,因该公司事实上已倒闭。二审法院改判向某与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向某主导了整个交易,且公司并未实际收到房款。
判决书节选:
关于向某是否应当对江某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刘某基于生效的判决书已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因江某公司不能向李某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及办理过户义务,江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判决江某公司向李某返还购房款270万元及赔偿款90万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李某与江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签署《协议书》,合同甲方为江某公司,向某作为江某公司的清算组组长在甲方上签名。而根据江某公司的陈述,向某与江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双方协商江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向某,故向某早期担任了江某公司清算组的组长,向某负责把丰某项目的房屋出售。另双方对案涉房屋的收益、分配进行约定,向某承担出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为了出售房屋的方便及项目的顺利推进,江某公司和向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均有盖章及签名。据此,向某实是以江某公司的名义把涉案的房屋出售给李某。而《协议书》签订后,李某按照向某的指示先后共转账270万元购房款进入向某银行账户。本案向某实际收取了李某的购房款,无证据证明其将涉案房款转交给江某公司,江某公司亦予否认。纵观李某与江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整个交易中的行为及所有的证据,向某主导了整个交易的过程,且其还提供了1905房作为交易不成立的担保。由此可见,江某公司和向某实为出售房屋的同一方。因此,李某请求向某应当对江某公司向李某返还购房款270万元及赔偿款9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故一审判处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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