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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打各类房产确权官司厉害的律师(收费优惠)
广州二手房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卖家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房屋买卖合同如何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只约定了卖家拿到后立*户,但未约定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如何处理。卖家以买家无购房资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二审期间,买家取得了购房资格,法院判决卖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书节选:
余买家与邱卖家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本案事实,余买家已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主要合同义务,即实际支付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共159万元,而邱卖家亦已于接收房屋后交付给余买家使用至今,故该协议双方均已实质履行。根据《协议书》约定,在邱卖家取得案涉房屋的国有房地产权证后,应立即将该房屋的所有权无偿过户至余买家名下。现经核实,案涉房产已于2011年4月6日以邱卖家名义办妥《房地产权证》,结合二审期间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现余买家要求邱卖家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邱卖家应当依约办理。
至于邱卖家抗辩提出其已另案提起解除合同诉讼的问题,如前所述,余买家于协议签订后已履行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付清全部房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今。而有关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协议仅约定应由邱卖家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并未进一步明确在余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案涉房屋是否因余买家自身原因未能过户,仅影响邱卖家的违约责任认定问题,邱卖家并不因此而当然获得合同解除权。且邱卖家另案提起的解除合同诉讼,也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协议书》事实上也未得以解除。因此,邱卖家提出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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