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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营销合作协议纠纷律师 货物销售合同争议律师 广州两人串通签订虚假合同的案件如何审理? 张静律师解答:真的假不了,真不了,法院会查明案情的,只要认定不合常理,是虚假合同,就回驳回其诉讼请求。下面是一个类似判例。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真某公司原名为德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变更为现名,在2014年8月27日赵某于某法院起诉梁某、德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已解除了2012年2月5日签订的《生产及营销合作协议书》,据此,赵某等人代理的广州营销中心已无代理销售案涉某酒产品的代理权限。但赵某却声称仍于2014年10月22日向真某公司购进该批酒,该进货行为已与合作协议无关。杨某于2015年3月18日与赵某签订《销售合作协议书》时,德某公司已变更名称,只要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即可发现德某公司已不存在,其应当知道赵某没有相应代理权限,故其与赵某的交易不构成表见代理。 另外,杨某称其分两次向赵某交付多万元现金,其做生意均是以现金交易,收款后长期存放于家中,支付本案货款是从家里取出现金交付给赵某,该说法明显有违商事经营者的正常理性。该批货物一直存放于赵某所在公司的仓库,**转移占有;杨某与赵某是同一公司的股东,杨某与赵某两人的交易单价明显不符合常理。综合分析以上情节,杨某与赵某之间的交易疑点很多,两人不能自圆其说,明显是虚构交易。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天河区委托合同纠纷律师 单方解除合同退款金额咨询 广州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事项违法,委托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委托合同无效,委托费用应退还,如对方已有支出费用的,双方按过错承担损失。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某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原告、被告金某公司在明知原告已不具备办理广州的资格的情况下,依然约定由被告金某公司为原告办理广州,双方之间的约定符合《合同法》*五十二条的情形,故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为办理广州向被告金某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合计7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金某公司返还75000元费用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问题。因原告明知其委托被告金某公司办理事项违法,其亦存在主观过错,且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遭受了损失,故其要求被告金某公司向其支付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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