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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二手房买卖违约赔偿案件律师 土地出让金承担咨询

广州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能要求卖家承担土地出让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案件具体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就不能。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刘某向农行广州分行购买回迁房屋并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合法有效。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各自以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的行为表明双方实际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刘某不是农行广州分行的职工,双方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因此农行广州分行向刘某出售房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单位内部分房等房地产纠纷,属于主管的范围。对于双方争议的土地出让金问题,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在以市场价格交易的情况下,取得的产权证包含土地出让金价格。本案中,根据2007年12月10日农行广州分行向刘某发出的《通知》的内容,农行广州分行出售的房屋是以出售,根据赖某成取得的产权证所记载的情况,可以得知以成本价出售的房屋并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在内。在产权证备注了不包含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业主在行使权利特别是转让房屋时应受到限制。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刘某所购买的房屋与赖某成所购买的房屋是同类性质房屋,交易价格均为成本价,故刘某依据成本价所取得的房屋产权理应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在内。现刘某取得的产权证包含了土地出让金,是因刘某自行出资支付了土地出让金,故所对应取得的产权证所享有的权利是完整的。综上,鉴于刘某与农行广州分行所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交易价格并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在内,该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刘某为了获取完整的产权所付出的对价,不应由农行广州分行负担。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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