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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务人借离婚债务诉讼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咨询 广州债务人借离婚债务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债权人可在知道该行为后一年内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依照《合同法》*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该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身份的确认;*二,债务人存在放弃到期债务、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转让财产的行为;*三,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在本案中,,梁儿的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债权人身份确认无疑。*二,涉案房产是贝某、陈某的共有财产,贝某、陈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陈某及儿子所有,系贝某对其与陈某的共有财产中应有份额所有权的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贝某在离婚后再没有归还本金及,在涉案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贝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贝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贝某也当庭表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可见债务人贝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综上,涉案房产是贝某、陈某的共有财产,贝某、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关涉案房产的约定对债权人即梁儿造成损害,导致梁儿的债权无法实现,梁儿要求行使撤销权以及确认贝某、陈某对涉案房产各占50%的产权份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涉案房产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今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并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梁儿主张撤销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本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无关,法院不作处理。 判决如下:一、撤销贝某、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三条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X房的财产分割约定。二、确认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X房为贝某、陈某的共同财产,贝某、陈某各占50%产权份额。
增城区离婚律师事务所 婚姻期间继承财产分割咨询 广州一方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放弃继承权了还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即使是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当时未分割,过后也可以随时放弃继承权。放弃了另一方就不能要求分割了。 判决书节选: 原、被告于1993年10月27日在汕尾市登记结婚,2012年2月2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12年5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被告提出上诉,2012年11月30日二审作出调解书,双方同意离婚。被告于2013年4月3日出具了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对于某小区房产的继承权。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请求分割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包括: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房产。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房产,被告提交的《公证书》证明被告已放弃房产继承权,并且房产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亦显示该房产已于2013年4月24日过户到被告赖某名下。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原告在本案中请求分割的遗产,被告均已放弃继承权。根据《高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被告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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