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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已经转让还能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股权已经转让了就没有诉的利益,法院会驳回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某中心明确其起诉的案由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法律诉讼,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一般条件外,还要求符合确认对象的妥当性,即其客体必须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同时也要求确认的对象为是现存而非过去或将来的法律关系,有需要通过判决确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某中心在本案中要求确认其已向广东省某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已完成的诉讼请求均属于对事实的确认请求,而非对法律关系的确认。而其要求确认某中心在2002年7月5日至2002年7月8日期间内持有粤某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因某中心已将受让的涉案股权再次进行转让,现无证据证实因他人就涉案股权向其主张权利而产生需要对过去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综上,某中心的起诉不存在诉的利益,应予驳回起诉。
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股东连带责任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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